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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中的平衡观与经济法的新发展

  来源: 中国文化报

2024-04-23 14: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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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平衡性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价值观念联系密切,可以用中国传统和合的价值观念来解释经济法平衡性的基本要求,中国的和合意识与经济法的和谐精神在此处实现了交汇与融合,传统的和合意识与法律的平衡文化密切结合更有利于推动我们的法治建设工作。

马哲

“平衡”在传统文化和法学领域的内涵界定

(一)“平衡”的哲学文化基础?!捌胶狻笔侵泄澄幕闹匾枷肜砟?。传统文化中所讲“平衡”有“中庸之道”“阴阳平衡”之意。从哲学上讲,平衡是事物处在相对稳定的一种状态中,即量变时所显现的面貌,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在理解“平衡”的概念时,“相对”二字是非常重要的。事物的对立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若达到一种状态,且在这种状态下事物又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这就是平衡。随着事物的成长、发展,平衡中的相对双方也在动态地调整着,直到达到更高一级的平衡。

(二)“平衡”的法学意蕴。作为法学范畴内的“平衡”指的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方法、手段。不同的部门法中“平衡”的内涵以及对“平衡”的追求是不同的。以经济法来说,“平衡”是通过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达到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二者相互配合的平衡状态,以此来实现各类主体的利益在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目标之下得到满足而呈现出的一种相对均衡和稳定的特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看待经济法的平衡。一是作为状态存在的平衡,即经济法自身及其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既包括静态的平衡,即经济法制度建构的和谐稳定,也包括动态的平衡,即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运行环节的和谐与稳定。二是作为方法、手段存在的平衡,能够使经济法达到上述平衡状态的手段和方法,即以平衡的方法处理政府机关和市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三)“平衡”的部门法定位。对“平衡”的追求是以“失衡”为前提的,是因为存在不平衡,所以我们需要追求平衡。部门法的“平衡”问题即是要寻找本部门法实现平衡的平衡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各项任务纳入法治轨道,把法治建设贯穿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治建设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筑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制度基石,进而为其他领域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需要加大法治服务保障,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经济法对“平衡”的体现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对“平衡”理念体现得更为鲜明,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法的“平衡”是实质平衡而非形式平衡。经济法依据各种经济社会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地位以及实质权利能力的强弱不同进行区分,对强者施以较多的义务,相应地赋予弱者更多的权利,以区别民法将各类法律主体抽象为无差别的“人”的做法。

(二)经济法的“平衡”是整体平衡而非个别平衡。经济法通过税收制度、公共财政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权益?;ぶ贫鹊?,通过外部性的内在化社会成本收益与市场个体的成本收益一致,从而达到市场行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通过宏观调控以及增加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扶助,帮助落后地区保持地域发展的平衡;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切实用各项制度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切实维护后代人的利益。

(三)经济法的“平衡”本质是市场和政府的动态平衡。经济法是一个围绕政府和市场而展开的规范体系,经济法的平衡观采用辩证思维,要顾及双方的合作性。实际上正是由于政府的经济管理与市场主体并非天然地处于平衡状态,这两个主体之间又需要互动合作,才使得追求平衡对于现代经济法而言具有了特别的意义,也存在着很多具体的平衡点,经济法当然致力于寻找这些平衡点,然而在不同的社会和经济形势下具体的平衡点必然会发生改变,因此我们所说的“平衡”也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在非平衡——平衡的循环往复过程中走向未来。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各个平衡点所展示出的平衡曲线的演变逻辑来促进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平衡”文化指引下经济法立法的新发展

(一)从分散立法到综合立法。新时代背景下,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对经济法内涵、外延、理念等方面的系统性要求越来越高。经过多角度的探索,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统一的?;诶砟畹囊恢潞屯骋唬梅ㄌ逑祷ㄉ枋蔷哂斜匾院涂尚械摹>梅ㄗ酆狭⒎梢匝≡穸嘀滞揪?,法典化是当前符合历史潮流的有效途径。在依法治国的整体方略下,我们要坚持立法的系统化,《民法典》已经颁布,作为弥补民法功能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仍然要持续发挥这一特别功能,所以也要适时地制定《经济法典》,与民法典形成合力,来解决国家经济发展中所要面临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完成经济法无法被替代的法治使命。

(二)经济、法治刚柔并济。经济法要求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达成平衡,政府需要被赋予公权力调控经济,同时,市场主体也要被赋予足够的空间和自由,二者是有机统一的,不是相互否定的,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发挥好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既要“有效市场”,又要“有为政府”。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市场主体和资本的力量,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宏观政策调节,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有序发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激发市场活力、引导市场预期、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坚守契约精神,营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把“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行稳致远。

(三)增强经济法的法律赋能功能。经济法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配置遵循平衡原则,强调对强弱势主体进行不同的权利义务配置,这是经济法实现了赋权方面的平衡性,但是法律赋能理论提醒我们,仅仅在权利的确认上实现平衡并不能够完全实现经济法对实质公正目标的追求,还应当注重保护并帮助弱势主体一方在权益受侵害时维权过程更顺畅,这也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赋能功能。增强经济法的赋能功能也可以为提升社会主体发展能力提供重要支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受法律平等?;ぃ婪ù蚧骼挠檬谐≈涞匚坏嚷⒍虾筒徽本赫形?,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发展活力竞相迸发,促使经济活动更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平衡发展。依托于经济法赋能功能的完善,经济法可以进一步完善经济诉讼制度,比如反垄断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可以根据新的经济发展态势制定专门的经济程序法,与实体法密切配合,更好为经济法主体权益实现保驾护航。

经济法的平衡性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价值观念联系密切,可以用中国传统和合的价值观念来解释经济法平衡性的基本要求,中国的和合意识与经济法的和谐精神在此处实现了交汇与融合,传统的和合意识与法律的平衡文化密切结合更有利于推动我们的法治建设工作。

(作者系吉林警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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