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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盾解读:专利审查指南,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来源: 财讯网

2020-12-30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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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指南》主要修改是针对生物与医药方面的内容,希望帮助企业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方面有更深入的理解,并解决实验证据相关疑难问题。也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2021年1月15日起将施行新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在2020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了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此次修改不仅积极回应了创新主体对审查规则和审查模式的新诉求,还充分考虑了新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并且认真总结了审查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对现在行规中的不清楚事项也进行明确与优化,旨在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权力支撑创新,推动发展。

此次《指南》主要修改是针对生物与医药方面的内容,希望帮助企业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方面有更深入的理解,并解决实验证据相关疑难问题。也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据权盾了解,新的《指南》修改了对补交的实验研究数据进行审查的工作原则,判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需以权利要求书和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同样需要予以审查。并且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专利申请披露的内容中获得的。

权盾有必要给大家解释分析一下,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到底是什么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创造性”的含义进行了相关规定,是指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而言,新申请的发明需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并且有较为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另外,“已有的技术”,值得是在你进行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以其他方式出现过公开使用情况,或是公众知道的技术,也就被称为现有技术。

新修改的《指南》中还给出了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都是依据新的审查原则。给大家一个很好的对照标准。如果有感兴趣的,可以去百度搜索查阅具体示例。除此之外,还强调了补交实验数据在审查创造性方面的要求,要求审查员结合补交实验数据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请求?;さ募际醴桨甘欠衤愦丛煨缘囊蟮惹樾危陨锛际趿煊蜃ɡ蟛榈囊笠残略隽死嗨频奶趵?。根据规定,在判断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是否符合标准时,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盾认为,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生物、医药以及食品等领域的企业影响较大,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在上述领域的使用和运营,对于整体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一个提高,有助于整体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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